|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 |||||||||||||
| (共计36项) |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 权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服务电话 | 法定期限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不按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自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驶股东会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驶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号)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国资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国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国资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国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国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版)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
| 2 | 行政 处罚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2020年)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财政部令14号)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国资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国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国资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国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国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2020年)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
| 3 | 行政 处罚 | 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对资产评估作弊或者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国资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建议。 3.审查责任: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国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国资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国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国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2020年)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
| 4 | 其他类 | 对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上市审批、核准、审核上报 | 4-1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审批、审核上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改)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2.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3.在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的审核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情形。 4.违法办理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的审核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法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企业改革科 | 30个工作日) | |||
| 4-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上市核准、审核上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2.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3.在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的审核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情形。 4.违法办理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的审核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5 | 其他类 | 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核、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改)第一百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章程审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审核章程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章程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企业改革科 | 10个工作日(参照自治区,未找到相应依据) | ||||
| 6 | 其他类 | 出资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审核、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监管单位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审核企业战略规划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战略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10个工作日(未找到相应依据) | |||
| 7 | 其他类 | 对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审核上报、备案 | 7-1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重大投资核准、审核上报、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间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监管单位企业年度计划以以及限额以上外投资项目审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审核章程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年度计划外以及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国资委及企业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20个工作日(有相应依据,但区国资委是10个工作日) | ||
| 7-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投资核准、审核上报、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六十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间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监管单位企业年度计划以以及限额以上外投资项目审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审核章程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年度计划外以及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国资委及企业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20个工作日(有相应依据,但区国资委是10个工作日) | |||||
| 8 | 其他类 | 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国有产权转让审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审核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20个工作日(参照自治区,未找到相应依据) | |||
| 9 | 其他类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审核上报 | 【部门规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6号)第十四条 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 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第十九条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条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 第二十一条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 (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 (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 (二)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四)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应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未上报的;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在国有资本股权处置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2007年6月30日)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10个工作日(未找到依据,参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 |||
| 10 | 其他类 | 出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核上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由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所监管单位直接债务融资的审核行为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审核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参与对所监管单位直接债务融资的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10个工作日(参照自治区,未找到相应依据) | |||
| 11 | 其他类 | 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报表及附件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从事导游工作的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评估项目核准、备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5.在评估项目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20个工作日 | |||
| 12 | 其他类 |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部门规章】《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0号)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及时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所需材料及附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指标要求,做出考核评定。 4.送达责任:将考核情况、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及时告知并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企业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未正确履行审核程序的;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确认考核结果过程中,发生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经济运行科(财务监管与统计评价科、考核分配科) | 0893-7834258 | 30个工作日(未找到依据,参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 |||
| 13 | 其他类 |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七、(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关于做好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通知》(国企薪改发〔2014〕1号)三、(七):健全薪酬监管体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薪酬管理政策,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政策和薪酬水平,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和薪酬审核责任。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制度,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 1.事前责任: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定薪酬方案。 2.审查责任:将薪酬方案报请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3.决定责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4.通知责任:薪酬考核结果通知以书面形式下达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薪酬发放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未正确履行审核程序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核定薪酬过程中,发生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经济运行科(财务监管与统计评价科、考核分配科) | 0893-7834258 | 30个工作日(未找到依据,参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 |||
| 14 | 其他类 | 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核准、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部门规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2003年9月9日)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1.事前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按规定表格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益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清产核资结果;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未正确履行审核程序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2003年9月9日)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10个工作日(未找到依据,参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 |||
| 15 | 其他类 | 企业选聘法律、评估、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删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 1.事前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中介机构选聘方式;出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出资企业及中介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合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3个工作日(未找到依据,参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 |||
| 16 | 其他类 | 出资企业年度预算、财务决算审核、备案(与财政有部分交叉) | 【部门规章】《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第四十一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8号))第三十条: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二)调整的原因;(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 1.事前责任::企业将正式文函上报财务考核指标;履行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相关材料。决算:正式文函上报财务决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审查责任:审核财务预算资料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必要时,市国资委业务处室会签。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备案)或不予批准(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未正确履行审核程序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经济运行科(财务监管与统计评价科、考核分配科) | 0893-7834258 | 10个工作日(未找到依据,参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 |||
| 17 | 其他类 | 对外捐赠审批、备案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一)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国资委备案。(二)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中央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三)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 1.事前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外捐赠申请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决策程序的规定,提供相应决策文件;对外捐赠方案;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对外捐赠的资料、依据。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备案)或不予批准(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对外捐赠批复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未正确履行审核程序的;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审核过程中,发生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3个工作日(未找到依据,参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 |||
| 18 | 其他类 |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准、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第十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等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 1.事前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过工作规范。 2.审查责任: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等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 3.决定责任: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4.通知责任:适时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提出错误审核意见的; 3.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经济运行科(财务监管与统计评价科、考核分配科) | 0893-7834258 | 7个工作日(未找到依据,参考区国资委权责清单) | |||
| 19 | 其他 类 |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社保基金持有方案审批 | 【部委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一)按照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中央金融机构等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社保基金会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 (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四)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转持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五)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上报国务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请示;国有股东股权确认证明;上市公司公告材料;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出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按照经审批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社保基金持有方案,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而无故不受理的; 2.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社保基金持有方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产权管理科 | 0893-7834257 | ||||
| 20 | 行政检查 | 工业节能监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第一款: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部门规章】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息 化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 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 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 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 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 法利益的;(三)违法收取费用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4.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做出的处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 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 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规划发展与节能环保科 | 0893-7834258 | 无明确规定 | |||
| 21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检查的;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自治区无此项权限,建议删除 | ||
| 22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 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 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 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 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 实材料的。第二十八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级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 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 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并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负责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 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 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 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 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行 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
| 23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储存民 用爆炸物品的 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非法储存民用 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规定,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 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 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 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 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 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 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 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
| 24 | 行政 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仓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30号2015年5月19日)第十九 条:第一款: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 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 理。 |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 所、仓储场所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3、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4、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做出的处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监管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
| 25 | 其他 类 |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许可 年检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第十 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 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 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 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 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 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科学建站建议,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 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 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 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
| 26 | 其他 类 | 山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山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经信发【2025】43号)第三章—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向所在地经信职能部门申报,市直企业向乃东区经信部门申报。市经信局不接受单个企业自行申报。(二)项目审查:各县(区)经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企业进行初审后,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并对属地企业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重点项目需开展实地核查)。(三)市经信局负责对各县(区)经信局上报的审核意见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山南市人民政府官网或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批复后,由市经信局进行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企业。(四)为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在新升规企业、称号认定两项惠企政策中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进行奖励。同时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的不再经过市经信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由市经信局根据相关佐证材料直接拨付涉及企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提出复审意见。 4.送达责任:按规定转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置自治区工信厅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通过审核并予以转报的,无法定依据实施初审转报的或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初审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5.在复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中小企业科 | 0893-7834260 | 无明确规定 | |||
| 27 | 其他 类 | 民用爆炸物品 销售许可年检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06年8月31日 )第二 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一式3份,见附件2)。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 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科学建站建议,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 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的行为。 |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 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 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5个工作日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外包装 上未按规定作 出标识,非食 用盐的包装、 标识未明显区 别于食盐的处 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 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九条:禁止销 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 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第二十九 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 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 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 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 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
| 29 | 行政 处罚 | 对非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生产 食盐、非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 经营食盐批发 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 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 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 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
| 30 | 行政 处罚 | 对食盐定点批 发企业从除食 盐定点生产企 业、其他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 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购进食 盐;食盐零售 单位从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以 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购进食盐 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 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 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 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非食 用盐生产企业 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保存生产 销售记录;食 盐定点批发企 业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保存采 购销售记录; 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超出国家 规定的范围销 售食盐;将非 食用盐产品作 为食盐销售的 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 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 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 规定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活必需品销售、储运者的合法权益、生活必需品销售、储运行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自治区无此项权限,建议删除 | ||
| 33 | 行政 处罚 | 对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 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被处以 吊销食盐定点 生产、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证 书行政处罚 的,其法定代 表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 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 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 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 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 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行 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规定 | |||
| 34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二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向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食盐批发许可证,同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活必需品销售、储运者的合法权益、生活必需品销售、储运行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 规定 | 自治区无此项权限,建议删除 | ||
| 35 | 行政 处罚 | 对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零售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活必需品销售、储运者的合法权益、生活必需品销售、储运行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 规定 | 自治区无此项权限,建议删除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活必需品销售、储运者的合法权益、生活必需品销售、储运行业秩序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 | 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 | 0893-7834259 | 无明确 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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