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点工业领域执法清单

时间: 2025-11-17 14:01:14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点工业领域执法清单
(共计11项)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职 权 依 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服务电话法定期限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   处罚对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
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
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
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
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
实材料的。第二十八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级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
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
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并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负责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
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
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
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
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行
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规定
2行政   处罚对违法储存民
用爆炸物品的
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非法储存民用
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规定,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
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
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
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
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
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
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
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规定
3行政    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仓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30号2015年5月19日)第十九
条:第一款: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
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
理。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
所、仓储场所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3、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4、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做出的处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监管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规定
4其他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许可
年检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第十
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
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
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
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
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
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科学建站建议,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
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
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
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规定
5其他
民用爆炸物品
销售许可年检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06年8月31日 )第二
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一式3份,见附件2)。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
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科学建站建议,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
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
、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
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
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5个工作日
6行政处罚对食盐外包装
上未按规定作
出标识,非食
用盐的包装、
标识未明显区
别于食盐的处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
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九条:禁止销
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
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第二十九
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
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
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
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
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规定
7行政   处罚对非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生产
食盐、非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
经营食盐批发
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
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
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
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规定
8行政   处罚对食盐定点批
发企业从除食
盐定点生产企
业、其他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
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购进食
盐;食盐零售
单位从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以
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购进食盐
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
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
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
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规定
9行政处罚对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非食
用盐生产企业
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保存生产
销售记录;食
盐定点批发企
业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保存采
购销售记录;
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超出国家
规定的范围销
售食盐;将非
食用盐产品作
为食盐销售的
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
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
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
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
规定
10行政    处罚对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
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被处以
吊销食盐定点
生产、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证
书行政处罚
的,其法定代
表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
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
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
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
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
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
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行
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工业科(市盐务管理局)0893-7834259无明确规定
11行政检查工业节能监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第一款: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部门规章】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息
化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
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
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
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
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
法利益的;(三)违法收取费用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4.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做出的处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
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
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数据管理局)规划发展与节能环保科0893-7834258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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