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国家、自治区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优化全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布局、结构调整、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推动相关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负责工业行业对内招商引资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和市级用于全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全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运行、调度工作。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运行态势和质量进行预测预警、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煤电、油、气、运、数据等生产要素的调度保障工作。
(五)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大数据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引导和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和大数据应用发展,指导协调信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数据资源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和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负责政府和社会公共资源管理服务。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指导协调推进网络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促进信息消费。
(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的规划、布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统筹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国家、自治区和市预算内政府信息化项目技术论证和符合性审查。统筹通信业需求侧研究和管理,联系在本市基础电信企业工作,指导协调市级信息化企业发展。
(七)推动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行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指导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领域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推进品牌战略工作。
(八)负责全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作,参与制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协调解决工业化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承担工业领域国防动员工作。
(九)负责原材料、消费品、装备、电子信息等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矿业、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业等重工业的行业管理。承担食品业、药业、天然饮用水产业、民族手工业等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装备制造业发展,指导先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国防信息动员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
(十)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结构调整。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负责全市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工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指导本地、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升园区管理水平。
(十二)负责盐业和全市储备盐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碘盐推广工作。承担全市盐业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测。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四)围绕国家产业发展总体部署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市级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方案,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国有资本的有序推进。
(十五)分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所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企业内设监事会报告。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七)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奖励和约束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和业绩考核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承担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提出相关人员薪酬和奖惩建议。
(二十)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一)负责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围绕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网络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防风险、补短板、增后劲为着力点,不断加强、优化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能。一是更加注重从工业和信息化单一层面,进一步扩展延伸到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等层面,通过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强化更为宏观的管理和服务。二是更加注重围绕国家、自治区和市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安排,推动服务和管理下沉,更好发挥经济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三是更加注重简政放权要求,下放管理和服务职能,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行政审批便民化工作,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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